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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赠房给侄子 12年后索要被驳回

  12年前,没有儿女的姑姑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了自己的侄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12年后,做姑姑的对当年的决定心生悔意,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侄子签订的赠与合同。昨天上午,本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分析指出,日前涉及房屋赠与的各种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房屋价值较高的特性,因此提醒大家谨慎签订赠与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大娘与被告李先生是姑侄关系,无儿无女的李大娘在 1993年与侄子签订赠与合同,李大娘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赠给侄子李先生,李先生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并办理现房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双方立约为证,永不反悔。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书,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三年前,李大娘搬出诉争的房屋住进了老年公寓。李大娘以生活困难,每个月仅有 700余元退休费无法生活,而且原告找被告要钱看病,被告不仅不给还轰赶原告为由,将侄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被告辩称,他并没有轰赶过原告,而且原告系退休工人,其退休金足够维持生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早年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该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了 12年之久,现原告要求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 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将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给被告,且该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故对原告请求撤销合同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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