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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虽然买房在先,法院却认定房主与第二个买主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判决陈某败诉。
1999年11月,张家港市杨舍镇居民陈某与金某签订协议,约定金某将其所有的位于万红新村1幢201室的车库出售给陈某,陈某付清了购房款,车库由陈某占有、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1年9月,金某又与许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201室连同车库一并转
让给许某,双方在张家港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交易手续。陈某得知金某“一房两卖”很是气愤,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金某与许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虽然与金某签订了车库转让协议,但至今未办理车库过户登记,陈某并未实际取得该车库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