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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仪容整洁规范。
   5.1.1.6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急修 20 分钟内到现场做应急处理,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 100%。
   5.1.1.7 在服务窗口公开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相关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节假日有专题活动;每年组织 2 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5.1.1.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5.1.1.9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5.1.1.10 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检查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报告。
   5.1.1.11 采取多种形式如电话、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主沟通面不低于 90%;每年至少 2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率达 98%以上。
   5.1.1.12 获得国家或省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或制订相应的争创规划。
  
   5.1.2 房屋管理
   5.1.2.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巡查、维修、保养记录完整准确。
   5.1.2.2 每年 3 次以上对房屋结构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5.1.2.3 每 3 日 1 次对单元门、楼道内防火门、窗户进行安全检查,门、窗开闭灵活,无异常声响;门窗玻璃无破碎。每年 3 次以上(雨季前须安排 1 次)对屋面泄水沟、室内、室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雨季前 1 个月要对屋顶进行检查,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做出专项维修计划,与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协商安排专项维修。
   5.1.2.4 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与业主在装修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1.2.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违反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1.2.6 墙体表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遗缺,修补墙面的粉刷层及面砖应保持与原墙面色差、材质一致;墙面无明显污迹。
   5.1.2.7 物业区域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
   5.1.2.8 物业区域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每月检查 1 次,保证标识清晰完整。
  
   5.1.3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5.1.3.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率 98%以上,急修及时率达 100%。
   5.1.3.2 设施设备运行、巡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准确、完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1.3.3 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1.3.4 属于小修范围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1.3.5 每年保养 1 次水泵,泵房整洁,每年不少于 2 次清洗水箱、蓄水池,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水箱、蓄水池管理应具备一箱一卡,不定期对泵房、管道进行除锈、油漆。保证二次供水正常,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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