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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5.3.1.4 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建有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等);有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管理。
   5.3.1.5 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仪表仪容整洁规范。
   5.3.1.6 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急修按合同约定时限到达现场并做应急处理;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并对重点维修项目进行回访。
   5.3.1.7 在服务窗口公开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根据社区实际组织社区活动。
   5.3.1.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5.3.1.9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5.3.1.10 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检查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
   5.3.1.11 采取多种形式如电话、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主沟通不低于 70%;每年至少1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率达 90%以上。
   5.3.1.12 制订相应的物业管理项目达标争创规划。
  
   5.3.2 房屋管理
   5.3.2.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巡查、维修、保养记录。
   5.3.2.2 每年一次对房屋结构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维修。
   5.3.2.3 每半月 1 次对单元门、楼道内防火门、窗户进行安全检查,门窗关闭正常,门窗玻璃保持 90%以上的完好率。做好相关巡查记录。每年 1 次以上(应于雨季前安排)对屋面泄水沟、室内、室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定期检查屋顶,发现防水层有气臌、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制定维修方案,并与委托方或业主委会员协商安排专项修理。
   5.3.2.4 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与业主在装修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装修期间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3.2.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违反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3.2.6 墙体表层无明显剥落,地坪、地砖基本平整,如有缺损,及时修补。
   5.3.2.7 物业区域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
   5.3.2.8 物业区域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每月检查 1 次,保证标识清晰完整。
  
   5.3.3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5.3.3.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率 90%以上,急修及时率达 95%。
   5.3.3.2 有设施设备的运行、巡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3.3.3 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3.3.4 属于小修范围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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